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
聲請人 許正治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
繼承取得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(下
稱
系爭股票),於民國95年3 月3 日遺失,經本院於100 年
6 月23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在案
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7 月5 日之太平洋日報。現因7
個月之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足見附表
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
1 項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
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
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
民法第72
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
。
經查,系爭股票原為被
繼承人辜正雄所有,
嗣由聲請人繼
承,有
繼承系統表、
戶籍謄本、
遺產分割協議書、股票分配
協議書在卷
可按(見司催卷第10頁至第16頁),而如附表所
示之股票共2 張,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最後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,
嗣
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5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9 版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,並提出100 年7 月5 日太平洋
日報第9 版及太平洋日報股份有限公司廣告刊登證明書(除
字卷第7 頁、司催卷第32頁至第33頁)為證,復經本院
依職
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核
本件所定7 個月申報
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2 月5 日屆滿,
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股票,故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琇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84ND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84ND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