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寶樹體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俊煌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3 月26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
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
度司催字第1069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
自
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
日起4 個月內,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1月2 日送達聲
請人,經聲請人於同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,於101 年3
月8 日提起
本件聲請,自公告
迄今均未尋獲支票,亦無人提
出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提出報社
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,本院復
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
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,核閱屬實,
是以本件所
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雨 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解 景 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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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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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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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五龍營造有限│高雄銀行大│000000000 │224,160元 │100年10月17日 │AKP206330 │ │
│ │公司 邱榮昆│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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