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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寶樹體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 度司催字第10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,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1月2 日送達聲 請人,經聲請人於同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,於101 年3 月8 日提起本件聲請,自公告今均未尋獲支票,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提出報社 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,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 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,核閱屬實,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3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五龍營造有限│高雄銀行大│000000000 │224,160元 │100年10月17日 │AKP206330 │ │ │ │公司 邱榮昆│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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