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1號
聲 請 人 米家樂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偉豪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
請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
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3 月9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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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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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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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米家樂科技有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225,064元 │100年11月10日 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莊偉│行仁武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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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米家樂科技有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31,539元 │100年12月10日 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莊偉│行仁武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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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米家樂科技有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05,824元 │100年12月31日 │C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莊偉│行仁武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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