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金寧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鴻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經本院 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1月9 日之民眾日 報。現因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,足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,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9 日刊 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第7 版等情,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,並 有100 年11月9 日民眾日報第7 版報紙一份(除字卷第4 頁 )在卷可憑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。核本件所定4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9 日屆 滿,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故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35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邱坤興 │中國信託商│000000000000│13,500元 │100年6月30日 │BF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業銀行高雄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