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3號
聲 請 人 弘鼎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雅雯
訴訟代理人 許虹鳳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4 月1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073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火秋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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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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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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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莉翔企業有限│臺灣中小企│00000000000 │157,572元 │100年10月15日 │AT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王麗雲│業銀行東高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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