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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弘鼎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雅雯 訴訟代理人 許虹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莉翔企業有限│臺灣中小企│00000000000 │157,572元 │100年10月15日 │AT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王麗雲│業銀行東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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