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信義興製材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70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706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司催字第70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安得烈(股)公│台中商業銀│10-9781 │50,400元 │100年7月1日 │KS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高雄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