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4號
聲 請 人 恆晉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岳昆
訴訟代理人 金梅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4 月25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148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火秋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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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2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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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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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漢翔航空工業│台灣土地銀│000000000000│16,890元 │100年8月23日 │AVB0000000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行岡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劉介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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