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6號
聲 請 人 祥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國棟
代 理 人 林淑美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9 月30
日遺失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
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2月10日太平洋日報。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
催字第12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0 年12
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,至101 年4 月10日為止已
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
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秀泙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425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祥禾企業有限│台灣新光商│0000-00-0000│49,676元 │100年12月31日 │PX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賴國棟 │業銀行七賢│662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