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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友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(下稱系爭 支票),系爭支票係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,發覺遺失,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 於100 年12月22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 效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6日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。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0 年12月20日 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則於同年月22日將之刊登於民眾日報, 嗣於101 年4 月23日提出本件聲請,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 爭支票,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,業據聲請人 陳報在卷,並提出民眾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紙為憑,本院 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 核閱屬實,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22日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45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友強工程有限│高雄市農會│453-6 │19,900元 │100年10月16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陳湘霖 │信用部鼎力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部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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