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13號
聲 請 人 瀚皇電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學隆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5 月3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,前聲請本院為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,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
行掛失止付,並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
告,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,業經調卷審
核屬實,而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5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,是所請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何慧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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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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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金額(新台幣) 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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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富都農產企業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0000 │31,900元 │100年12月20日 │AA455810 │ │
│ │行 林春敏 │業銀行三民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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