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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盈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,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101年1月11日臺灣時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 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 第1300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年1月11日刊登該裁 定於臺灣時報,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臺灣時 報1 份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 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1日屆滿後 尚未逾3 個月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6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宏升電器工業│花旗(台)銀│0000000000 │167,904元 │100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蔡│行港都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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