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16號
聲 請 人 盈博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義鈞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,經本院以
100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
登於101年1月11日臺灣時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
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
失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
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
第1300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年1月11日刊登該裁
定於臺灣時報,
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臺灣時
報1 份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
核屬實,則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1日屆滿後
尚未逾3 個月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
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梁瑜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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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6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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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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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宏升電器工業│花旗(台)銀│0000000000 │167,904元 │100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蔡│行港都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文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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