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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煜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森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2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日一冷凍材料│台中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27,930元 │100年12月10日 │FS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李 │行鳳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雲枝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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