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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皇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6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,因遺失,前 經本院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。 二、經查: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5 月10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4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凱貴企業有限│兆豐國際商│00000000000 │56,280元 │100年10月31日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莊林素 │業銀行楠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花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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