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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家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羅玉梅(家緣食品有限公司)於民國101 年2 月28日所簽發 ,以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為付款人,票面金額為新台幣貳萬肆 仟壹佰肆拾玖元之第FC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,聲請人執有羅玉梅(家緣食品有限公司)於 民國101 年2 月28日所簽發,以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為付款人 ,票面金額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之第FC0000000 號支 票壹張,因被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裁定 公示催告,並於100 年12月30日刊登新聞紙(太平洋日報)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上開支票被竊之事實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 第1259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12月30日刊登 於新聞紙(太平洋日報,第9 版)在案,有聲請人提出之上 開日報一份附卷可稽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無訛,自堪信實。 二、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,已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俊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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