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8號
聲 請 人 家緣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玉梅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羅玉梅(家緣食品有限公司)於民國101 年2 月28日所簽發
,以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為付款人,票面金額為新台幣貳萬肆
仟壹佰肆拾玖元之第FC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,聲請人執有羅玉梅(家緣食品有限公司)於
民國101 年2 月28日所簽發,以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為付款人
,票面金額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之第FC0000000 號支
票壹張,因被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
裁定
公示催告,並於100 年12月30日刊登新聞紙(太平洋日報)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
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
上開支票被竊之事實,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
第1259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100 年12月30日刊登
於新聞紙(太平洋日報,第9 版)在案,有聲請人提出之上
開日報一份附卷
可稽,復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
宗核閱
無訛,自
堪信實。
二、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,已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趙俊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