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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力霸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宛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 ),惟系爭本票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不慎遺失,故已向警 局申報遺失,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118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於101 年1 月18日、2 月 2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,為此,聲請宣告系爭 本票無效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8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1 年1 月18日、2 月 2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刊登廣 告證明單2 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 查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5 月18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第57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本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億興報關行 │台灣銀行成│000-000-0000│16,408元 │100年6月28日│100 年7 月2日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洪明三 │功分行 │0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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