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4號
聲 請 人 力霸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德
訴訟代理人 林宛儀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
本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(下稱
系爭本票
),
惟系爭本票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不慎遺失,故已向警
局申報遺失,並聲請
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
1186號民事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於101 年1 月18日、2 月
2 日將
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,為此,聲請宣告系爭
本票無效。
二、查如附表
所載之本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86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
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1 年1 月18日、2 月
2 日刊登新聞紙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刊登廣
告證明單2 份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
查核屬實,則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5 月18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何秀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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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第57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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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到
期 日 │本票號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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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億興報關行 │台灣銀行成│000-000-0000│16,408元 │100年6月28日│100 年7 月2日 │C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洪明三 │功分行 │0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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