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5號
聲 請 人 月星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鴻麟
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所
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,
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1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
並已刊登於101 年3 月3 日之中華日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
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
1 項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如附表所示
本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
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3 日刊登
該裁定於中華日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顏妙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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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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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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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華精機廠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 │116,025元 │100年12月11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吳│行北高雄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華銘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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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莊鼎實業有限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 │3,925元 │100年11月7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莊正雄│業銀行大發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3 │貫流實業有限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0 │5,000元 │100年11月7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張貴女│業銀行大發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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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頂彰企業有限│第一銀行小│012087 │10,500元 │100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周進吉│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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