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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6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月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麟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, 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1 年3 月3 日之中華日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本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3 日刊登 該裁定於中華日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4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中華精機廠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 │116,025元 │100年12月11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吳│行北高雄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華銘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莊鼎實業有限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 │3,925元 │100年11月7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莊正雄│業銀行大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貫流實業有限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0 │5,000元 │100年11月7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張貴女│業銀行大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4 │頂彰企業有限│第一銀行小│012087 │10,500元 │100年11月30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周進吉│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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