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6號
聲 請 人 承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碧秋
訴訟代理人 林宸安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年8月7日
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卡迅電子企業社吳翠蓉簽發之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
款人,帳號000000000 ,
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1 月31日,票面金
額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陸元,票號YN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
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
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
公示
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7 月13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宛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