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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6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承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秋 訴訟代理人 林宸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卡迅電子企業社吳翠蓉簽發之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 款人,帳號000000000 ,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1 月31日,票面金 額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陸元,票號YN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 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7 月13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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