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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南龍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張,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1 年1月14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65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浚峯工程有限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 │123,500元 │101年1月12日 │GN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張國志│行大發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泉發企業社 │高雄銀行大│000000000000│112,300元 │101年1月12日 │AGH0000000 │ │ │ │李瑞妙 │發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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