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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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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6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晉舜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,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 於101年3月26日民時新聞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 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 第196 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年3月26日刊登該裁 定於民時新聞報,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民時 新聞報1 份在卷為憑,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 月26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68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捷恆股份有限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00000 │22,428元 │101年1月5日 │DR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行苓雅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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