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佺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0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田育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真便宜汽車百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86,800元 │101年1月31日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 │貨有限公司 │行小港分行│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堃泰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