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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代 理 人 胡慶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本票1張,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1 年4 月17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72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本票號碼 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黃崇凱 │子龍建設有│無 │3,000,000元 │100年12月29日 │TH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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