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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伍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不慎於民國 100 年8 月10日遺失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5 月3 日之 太平洋日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3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 年5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陸仕企業股份│臺灣新光商│000000000 │126,479元 │100年9月25日 │PX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業銀行七賢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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