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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冠榮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露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,因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0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30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4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冠榮交通事業│第一商業銀│00000000000 │21,422元 │101年6月1日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行三民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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