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林修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5 月5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32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股 數│ 備 考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│98 NE 00000-00000 │普通股股│70000 │每股金額10元 │ │ │ │ │票 │ │每張10000股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