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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原鑫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澄信實業有限│台灣中小企│000-00-00000│46,580元 │101年6月30日 │AY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龍小莉 │業銀行鳳山│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龍小莉 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78,610元 │101年7月31日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鳳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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