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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岠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義 代 理 人 賴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,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民眾日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 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。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 第438 號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1 年6 月14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眾日報,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民眾 日報1 份在卷為憑,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 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95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歐瑞福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35,975元 │101年5月10日 │AK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李文勇 │行高雄分行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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