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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懋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,因遺失,前 經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585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。 二、經查: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58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2月14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正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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