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
聲 請 人 懋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建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,因遺失,前
經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585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命聲
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。
二、
經查: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585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2月14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莊正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