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李淑惠
相 對 人 天天吉樂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贊堯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調解結論
所載:「資方應給付勞工工資、工資差額及6 %退休
金等合計金額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整,於102 年5 月15
日下午5 時前,全額匯入勞方原留存於公司之薪資轉帳帳戶內,
與勞方達成和解」之調解成立內容,於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肆元
之範圍內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為相對人之員工,因相對人積欠工資及6
%退休金等,伊
乃向
第三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,
兩
造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達成勞資爭議調解,相對人同意依
主文所示方式給付伊新臺幣(下同)12,634元,
惟相對人
迄
今僅支付4,000 元外,其餘8,634 元迄未付款,
爰依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(誤載為第37條)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
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
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
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調解成立,係指調解方
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,此觀同法第19
條前段即明。
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前經
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,作成如主文所示
之調解結論,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,有
聲
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2 年4 月25日之高雄市政府勞
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
可稽。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
上開調解方
案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定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