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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明賢       洪宗富       孫保麟       蔡明桂 相 對 人 龍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7日所為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相對人地址欄關於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甄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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