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建輝
訴訟
代理人 李正良
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,而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7,163 元(588,764 +404,51
1 -56,112=937,163 ),應繳
裁判費為新台幣15,36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