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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被   告 光巧塗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光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彥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,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,其中第1 項部分如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一、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   (下同)1,296,09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。 二、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錦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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