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2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簡財能
洪麗珠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張簡進川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興陽製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炳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應補納第二審
裁判費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一0二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
裁定廢棄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
貳佰壹拾壹元。
理 由
一、
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於102 年8 月16日就
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並記
載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22,077 元,經本院以
102 年8 月20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,220元(下稱原
裁定)後,於102 年8 月28日具狀更正上訴標的金額為1,25
2,000 元,且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爰依職權廢棄
原裁定,另依上訴人減縮後之上訴標的金額裁定應補繳之第
二審裁判費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,252,000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
20,211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甄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