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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簡財能       洪麗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簡進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興陽製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應補納第二審裁判費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一0二年度勞訴字第二十號 裁定廢棄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 貳佰壹拾壹元。 理 由 一、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於102 年8 月16日就 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並記 載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22,077 元,經本院以 102 年8 月20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,220元(下稱原 裁定)後,於102 年8 月28日具狀更正上訴標的金額為1,25 2,000 元,且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職權廢棄 原裁定,另依上訴人減縮後之上訴標的金額裁定應補繳之第 二審裁判費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,252,000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 20,211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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