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夏郭月英
夏宏志
夏莉莉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陳正男
律師
楊靖儀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。依上訴人102 年12月11日民事上訴
暨理由狀
所載,上訴利
益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47,2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52,7
32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