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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  告 尤孟正 被   告 權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寵惠 訴訟代理人 鄭慧明       黃燕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十頁關於「民事第六庭」之記載,均應更 正為「勞工法庭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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