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72號
上 訴 人 懇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平復
上 訴 人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
共同代收人 陳依伶
律師
被上訴人 林榮信
吳月桂
林慶維
王建富
周浩明
上列
當事人間102 年度勞訴字第7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
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送達與上訴人,有卷
附送達證書
可稽,而上訴人延至102 年12月12日始行提起上
訴,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上說明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
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書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