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8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運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譽媜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余雪禎即黑白馬交通企業行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曾昭武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如逾
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
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1 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判決聲明不
服之方法,若當事人已受勝訴之判決,無論認判決說明之理
由是否
適當,均不得對之提起上訴,如仍對之提起上訴,自
非合法。
二、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,但對被
上訴人訴請上訴人
連帶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
,本院業已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,判決結果對上訴人並無
不利,上訴人仍提起上訴,自非合法,且該不合法無法
予以
補正,依
上開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
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周麗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