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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 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譽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雪禎即黑白馬交通企業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昭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判決聲明不 服之方法,若當事人已受勝訴之判決,無論認判決說明之理 由是否當,均不得對之提起上訴,如仍對之提起上訴,自 合法。 二、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,但對被 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連帶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 ,本院業已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,判決結果對上訴人並無 不利,上訴人仍提起上訴,自非合法,且該不合法無法予以 補正,依上開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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