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99號
反 訴 原 告 貝蒂思國際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昇翰
史帝芬國際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
律師
反訴被告 曾秀媛
林玉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
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,13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3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書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