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原
勞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 顏浩忠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吉源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7,341 元,應繳
裁判費為新台
幣9,4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