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號
聲 請 人 豐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智信
相 對 人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
上列
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准予解
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經營,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,法院得據股東之聲
請,於徵詢
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,並
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,裁定解散。前項聲請,在股份有限公
司,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
股份之股東提出之,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;又公司裁定解
散事件,法院為裁定前,應訊問
利害關係人,
非訟事件法第
17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而所謂公司之經營,有顯著困
難云者,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,開始營業,在經營中有業
務不能開展之原因。如再繼續經營,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
之情形而言(最高法院76年度臺抗字第274 號裁定意旨供參
)。又所謂公司之經營,有顯著困難者,例如其目的事業無
法進行;所謂公司之經營,有重大損害者,例如公司之經營
產生重大之虧損者(臺灣高等法院85年抗字第396 號裁定供
參)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㈠緣聲請人豐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豐匙公司)於民國95
年12月投資相對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藍海公司)
,股數計500 萬股,股款共新台幣(下同)5,000 萬元,占
總股權29.41%,
迄今已繼續持有一年以上。藍海公司營運早
於96年陷入嚴重虧損之狀況,
惟藍海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常
會,因聲請人催促,方於98年9 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,卻提
請承認該公司97年度各項會計決算表冊,然該帳冊內容資金
流向不明,且未檢附任何證據,而遭多數股東即聲請人豐匙
公司(占總股權29.41%)、劉智信(占總股權14.71%)、蘇
智勝(占總股權10.29%,委託劉智信出席),合計占總股權
54.41%,逾出席股數二分之一均表示
異議,依法股東會無法
通過
上開表冊之承認,惟相對人竟於該等會議紀錄為「通過
」之不實記載,使聲請人股東權益受損,股東失和無互信基
礎,日後經營亦無達成決策之共識,藍海公司所營事業已不
能成就,經營
顯有困難。
㈡又按藍海公司96年12月31日至9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,該
公司負債長期虧損超過資本額二分之一,藍海公司於98 年9
月30日股東常會會議紀錄:五、報告事項中亦
自承「藍海生
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因提列海拓國際水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(下稱海拓公司)壞帳準備,以致虧損超過1/2 資
本案…」
,足見藍海公司之經營已有重大損害。
嗣後,聲請人要求查
閱該公司財務報表遭拒,故依法聲請選任檢查人查帳,經高
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號裁定確定在案,選派王淑冬會計
師檢查自95年12月至98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、帳目及財產情
形,而檢查人提出之報告書,指出該公司確有諸多虛偽作帳
情事,顯見藍海公司經營已有顯著困難。
㈢再者,藍海公司於96年銷售海拓公司金額約3,500 萬元,其
中部分貨款是由藍海公司派人於大陸收取人民幣,截至96年
12 月31日止應收帳款餘額為439萬元,惟至97年度,不知何
故原於96年於大陸所收取之海拓貨款人民幣(折合新台幣
2,203 萬1,474 元),將貨款扣住而將該筆應收帳款沖回,
惟藍海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,即逕行提列呆帳,並申請停業
,迄今未有向海拓公司催討,對藍海公司之經營造成重大損
害。
㈣又按商業會計法第62條規定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各項
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,應不影響帳面紀錄。
惟查藍
海公司
監察人陳啟照所發e-mail內容所聲稱並檢附之內帳即
96年至98年間所提供公司往來之資金資料,與公司委任之會
計師所作前開資產負債表內容多有不符,其中97年度股東往
來之金額較前一年增加1 億多元,
惟於資產負債表中差額卻
憑空消失。另藍海公司未依法
覈實報告,事後又對自身所掌
職務虛以委蛇、交待不清,致藍海公司資產不明淘空,對藍
海公司經營上潛藏重大損害。
㈤末,藍海公司股東間爭議不斷且業務停滯,惟藍海公司董事
長陳宗義竟未經股東會決議即自行聲請相對人停業,足見藍
海公司無心繼續營業,所營事業已不能成就,經營有顯有困
難。為此,
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,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
司等語。
三、
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,其於95年12月投資
相對人,股數計500 萬股,股款共5,000 萬元,占總股權
29.41%,迄今已繼續持有一年以上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相對
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等件為
證(見本院卷第8 至9 頁),是聲請人已符合繼續6 個月以
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%以上股份之股東,
堪予認定,得
依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而為
本件聲請,
合先敘明。
㈡又聲請人主張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,並據其提出與其所
述大致相符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、98年9 月30日股東常
會會議紀錄、藍海公司96年12月31日至99年12月31日資產負
債表、帳務檢查執行報告、藍海公司監察人陳啟照2009 年4
月20日所發之e-mail、101 年6 月28日股東常會會議紀錄及
藍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等件為證。而相對人經本院
通知其提出答辯或表示意見,均未予置理。復經本院於102
年10月25日下午3 時50分通知利害關係人即全體股東到庭表
示意見,亦僅有聲請人到庭,而為如聲請意旨之陳述。
㈢本院
依職權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之意見,其函覆略以:
「經查
旨揭公司登記案卷,該公司股東豐匙投資股份有限公
司曾檢舉該公司於96-99年間未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召開股
東常會;另涉有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(
即破產)之情事,且監察人違法兼任經理人等事宜。又查旨
揭公司經本府於102年4月16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
000號函核准停業(102年4月10日迄103年4月9日)登記在案
。綜上,旨揭公司多次違反公司法之規定,且公司股東意見
似有不合,欠缺互信共識,其繼續經營,是否有顯著困難或
重大損害,允屬
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,仍請貴院依法卓
處」等語。此有高雄市政府102 年9 月9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
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
可參(見本院卷第50頁)。
㈣本院斟酌上開主管機關之意見,兼衡身為股東之聲請人前早
已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帳冊,可見相對人公司
間之股東就互信基礎部分,業已喪失,復由相對人公司現已
停業,亦無任何具體復業計畫,自難期待相對人有何繼續經
營之可能,可認相對人公司之目的事業已無法進行,
揆諸上
開說明,其經營確實已有顯著困難,故認聲請人聲請裁定解
散相對人公司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
95 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趙俊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