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
債 權 人 欣盛發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陳恩
債 務 人 佳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佳龍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佳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