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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45號 債 權 人 立麒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 債 務 人 永翔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翔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債務人永翔昇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5 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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