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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8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9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紀恳洲 債 務 人 介浤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姿吟 人 債 務 人 施泓彣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   ㈠債務人介浤企業有限公司、劉姿吟、施泓彣應向債權人連    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   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 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介浤企業有限公司、劉姿吟、施泓彣應向債權人連    帶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  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○一   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金。   ㈢債務人介浤企業有限公司、劉姿吟、施泓彣應連帶賠償程  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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