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
債 權 人 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富榮
債 務 人 徐建成
債 務 人 鍾采荢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