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
債 權 人 吳章明即保安汽車輪胎企業行
債 務 人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龍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緒康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緒康營造有限公司
住所地在連江縣,
非屬
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