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
債 權 人 陳金寸
債 務 人 巨電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英德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巨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
背書連續之證明。(台端所附之支
票支付受款人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
非債權人陳金寸
)
二、債務人巨電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