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89號
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派克
債 務 人 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芸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
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務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