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89號
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派克
債 務 人 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芸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
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「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與「共順科技有限公司」
之同一性,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。(台端所附本院
執行命令之
第
三人為共順科技有限公司,與提供高雄巿經濟發展區公司變更登
記表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