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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37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之利息,㈡新台幣伍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 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   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㈣新台幣肆拾萬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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