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
債 權 人 陳金寸
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忠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㈡新台幣伍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
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
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㈣新台幣肆拾萬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