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
債 權 人 張立維
債 務 人 宇宏科技冷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友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次按,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,應向其全體
法定
代理人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此所
謂法定代理人,即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屬之,且受領送達,
為訴訟行為之一種,關係至為重要,如許向無訴訟能力之本
人為送達,即係承認無訴訟能力人亦有訴訟能力,殊
非保護
其利益之道,此為本條項設立之目的,是對於法人之送達,
應對其代表人為之。再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
所為
強制執行,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
執行費用額之範圍
內,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;前項債務人於扣
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,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,
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若扣押及移轉薪資債權之命令自始未合法送達負薪資債務之
第三人,該
執行命令即不生效力,債權人無從取得對第三人
之薪資債權,更不能以此聲請對該第三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二、查
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廖玉婷間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就
案外人廖玉婷對第三人宇宏科技冷凍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
執行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核發101 年
度司執恒字第94909 號扣押及移轉命令;
惟上開扣押及移轉
命令未列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為送達,業由本院調取該
執行事件卷宗核閱
無訛,
揆諸首揭法條規定,上開執行命令
既未合法送達,自不生債權移轉之效力,
是以,債權人本件
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