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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0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頂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,及自支付命 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  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1年08月      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,400元正,迭經催繳,迄      未清償。   (二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、0000000000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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